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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手銬的馬惜珍當年被押時面露笑容,任由在場記者拍攝。圖片來源《明報》
  中新網4月12日電 據香港《明報》報道,涉及販運毒品罪行、於1978年潛逃至今仍被通緝的香港《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據瞭解將於下周一向香港高院提出撤銷法庭發出的逮捕令,據悉,香港律政司將委托外聘大律師代表反對馬的申請。
  現年約75歲的馬惜珍於1977年被控販毒罪,翌年在保釋期間潛逃。不過,棄保潛逃至今已35年的馬惜珍即使獲香港高院批准撤銷逮捕令,亦要背上棄保潛逃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1年。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申請撤銷逮捕令並無先例可援。
  律政司及警方發言人均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評論。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涉案被告為Ma Sik Chun又名Ma Yik Shing,案件將於周一由陳慶偉法官審理。網頁顯示,聆訊性質為“撤銷逮捕令(To discharge Warrant of Arrest)”,但未有顯示有關申請是由律政司或馬惜珍(又名馬奕盛)一方提出。
  律師會副會長熊運信表示,一般而言,逮捕令沒有生效期限。他說,原則上任何人也可向法庭作任何申請,沒有規定撤銷逮捕令一定要控方或辯方申請。熊運信又說,若被通緝者去世,而辯方能出示死亡證,或控方發現新證據,證明有關人物與案件無關,均可提出撤銷逮捕令申請。
  學者:檢控濫用司法 法庭方可終止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雖然沒有先例可援,香港高院可以根據普通法原則,考慮有關檢控是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去處理該申請。他說,一般而言,檢控權在控方,法庭無權控制律政司是否提出檢控,唯一例外是假如有關檢控已構成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可終止檢控,包括撤銷逮捕令。
  證人死亡證據消失可成理據
  陳文敏估計,申請的理據或是案件已事隔30多年,有關證人皆已死亡,證據亦告消失,辯方無法再搜集證據為自己辯護,故對被告一方不公平,若控方仍然繼續檢控,或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但陳文敏強調,必須要視乎案件性質,如證據涉及文件,應不易隨時間變化。
  他說,法庭在處理有關申請時,要平衡兩方面的公眾利益,一方面檢控機關要對被告一方公平;另一方面,控方亦不應因事隔太久,而不繼續向疑犯提出檢控,令疑犯有機會逍遙法外。此外,辯方在提出申請時,亦有舉證責任去證明有關檢控機關或涉及濫用司法程序。
  棄保潛逃刑罰遠輕於販毒
  他說,即使有關人物成功撤銷逮捕令,亦有機會仍身負棄保潛逃罪。但他表示,棄保潛逃只是違反保釋條件,刑罰有限,視乎保釋條件,有些情況只會罰錢了事,刑罰一定較他本身的販毒罪名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毒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港幣,下同)。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刑事罪行,若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罰款10萬元及入獄6個月;若以公訴程序處理,則可被判罰款(無上限)及入獄12個月。
  根據《東方日報》網站資料,馬惜珍於1969年1月22日創辦《東方日報》。數據顯示,綽號“跛豪”、操控販毒集團多年的吳錫豪於1974年被警方毒品調查科拘捕,1975年被裁定罪成判囚30年。至1977年港府下令通緝涉曾為吳同黨的馬惜如和馬惜珍兄弟偷運鴉片等毒品入口。馬惜如在警方執行逮捕令前潛逃臺灣,馬惜珍則於1977年8月被檢控,翌年在保釋期間潛逃。至1998年馬惜如在臺灣去世,馬惜珍至今仍在警方通緝名單上。  (原標題:販毒潛逃35年 香港一媒體創辦人申請撤銷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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